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責任期限一般是指由其掌管貨物的時間。在作為傳統意義的代理人時,貨運代理人應按委托合同條款的規定,采取合適的方式照料和管理貨物,并執行委托人的指示。在作為承運人并運輸保管貨物時,其責任期限應從發貨人手中接收貨物開始,至運到目的地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或在指定地點交收貨人掌握為止,如果貨物運抵目的地并已向收貨人發出交貨通知一定時間后,收貨人仍未前來提取貨物,也可以認為貨運代理人已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
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國際貨運代理人應對自己沒有執行合同所造成的貨物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如果貨物的滅失和損害能被證實由第三方的行為和疏忽造成時,貨運代理人有義務將此種情況及有關證據告之委托人,并采取合適的措施保護委托方的利益,協助委托方向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因此,僅作為代理人時,他對以委托人名義委托在第三者的運輸、裝卸、交付、結算、倉儲、單據簽發等方面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貨物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能證明他在選擇代理人、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方面有失職行為。
當貨運代理人作為承運人時,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對其責任的規定有較大區別,有些國家規定貨運代理人除對代理行為負責外,不論他是否自己履行合同,還應對運輸合同承擔責任,并對為完成運輸而委托、雇傷腦筋的承運人、代理人等第三者造成的損害負責。但在有些國家(如法國)則規定,除非他自己履行合同(指完成運輸),否則貨運代理人并不對運輸合同的履行承擔責任。
貨運代理人接受貨物并準備倉儲時,應在收貨后給委托人簽發貨物收據或倉庫證明,并在倉儲期間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情況,選擇適當的倉儲方式,盡其職責管理貨物。如委托人對貨物倉儲有特殊要求和指示時,也一并給予執行。在已做到盡其責后仍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害,貨運代理人不負責任,除非能證明該貨物的滅失和損害是由于貨運代理人在選擇貨物儲存庫、場方面有不當和缺陷,或由于他在存儲過程中有過失或疏忽。
當自己作為倉儲人,并自己執行貨物倉儲時,除上述責任外,還應承擔對倉儲人規定的責任。
盡管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關于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國際公約,但一般認為,如果貨物在其掌握期間發生的損害或滅失由于下列原因所致時,國際貨運代理人對該損害或滅失不負責任。
(1)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過失所致;
(2)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倉儲或其他作業過程中的過失所致;
(3)由于貨物本身自然特性或潛在的缺陷所致;
(4)由于貨物包裝不牢固(不是由貨運代理人完成),標志不清所致;
(5)由于貨物送達地址不清、不完整、不準確所致;
(6)由于對貨物內容申請不清楚、不完整、遺漏所致;
(7)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原因所致。
但如果在上述各情況下,能證明貨物的損害或滅失是由于貨運代理人的過失和疏忽所致,貨運代理人仍應承擔責任。
近年來,貨運代理人承擔的責任已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而且有越來越大的趨勢。傳統的貨運代理人僅作為承擔最小風險的代理人的時代已經過去了,當前的貨運代理人一般要承擔更大的責任作為成功的代價。